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013636 翟汉军 汉台区西关正街十号信箱家属院8号楼2层0211室 根据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陕0702执恢66号和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陕0702执恢66号之二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013636
翟汉军
汉台区西关正街十号信箱家属院8号楼2层0211室
根据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陕0702执恢66号和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陕0702执恢66号之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