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2、什么是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不动产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需要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5、哪些情形下可单方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以下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