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申请主体
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5)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房地登记受理(A35号窗口)--审核—-核定---登簿、缮证--登记收费(16号窗口)--领证(F13、F14号窗口)
5、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费用减免: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