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
(2)遗嘱设立居住权;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二、申请主体
(1)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
(2)按照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在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后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登记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居住权设立的材料;
居住权设立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① 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②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已经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③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3)申请居住权登记的不动产已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权利人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4)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要点
(1)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依法登记、登记用途是否为住宅、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是否存在重复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遗嘱等材料记载的主体和内容是否一致;
(3)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住宅的位置;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④居住权期限;⑤解决争议的方法;
(4)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是否再办理了处分登记;
(5)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不予登记;存在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的,如遗嘱未经公证,居住权申请人应当召集全体继承人到场,书面确认该遗嘱是否为生效遗嘱。已经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由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的继承人书面确认该遗嘱是否为生效遗嘱;
(7)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居住权设立内容是否明确;
(8)《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办理流程
受理(抵押登记专区综合受理6、7、8号窗口)——审核——登簿——领证(抵押登记专区综合受理6、7、8号窗口)
六、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登记收费
在国家相关收费政策出台前,暂不收取费用。
八、咨询电话
(0916) 2996130 2996131
一、登记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
(2)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
(3)居住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
(4)居住权期限内房屋发生转移,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发生变化;
(5)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2)因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3)居住权义务人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现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居住权变更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①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发生变更的材料;②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③因转移登记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发生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更的材料;④ 涉及居住权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查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2)居住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因转移登记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发生变化,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现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同意申请;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办理流程
受理(抵押登记专区综合受理6、7、8号窗口)——审核——登簿——领证(抵押登记专区综合受理6、7、8号窗口)
六、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登记收费
在国家相关收费政策出台前,暂不收取费用。
八、咨询电话
(0916) 2996130 2996131
一、登记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
(2)居住权期限届满;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
(4)居住权合同解除;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
(6)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人死亡的,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2)居住权期限届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的,由居住权人或者不动产所有权人申请;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4)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居住权注销的材料;
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① 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② 约定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证明期限届满的材料;③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材料;④ 解除居住权合同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材料;⑤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⑥ 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要点
(1)注销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2)居住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办理流程
受理(抵押登记专区综合受理6、7、8号窗口)——审核——登簿
六、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登记收费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916) 2996130 299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