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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非公正继承登记
资料清单:
1. 提供被继承人死亡材料;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4. 人事档案或户籍档案;
5. 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7. 所有继承人到场签署继承告知承诺书,未到场的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8. 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0916-3181973
一、死亡证明(原件)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果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有继承权的人)中有去世的也要提供其死亡证明;
2、死亡证明为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等;若户口没被注销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注:若被继承人父母早年去世,没有死亡证明,可去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者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父母婚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墓碑照片任一能证明关系的材料即可〉;
3、死亡证明须加盖出具机关的公章。
二、人事档案/户籍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
1、被继承人生前有单位的,提供干部履历表或职工履历表;被继承人生前无单位的,提供户籍档案(派出所出具)。
2、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档案需要显示被继承人完整的家庭成员信息(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如果所提供档案中所记载的家庭成员不完整,或家庭成员信息有变更的,可通过被继承人子女的人事档案进行反向证明;
3、所提供的档案,必须加盖提供资料单位的公章。
三、亲属关系确认表
1、表格内容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系。如果被继承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须填写两张表格,分别填写各自信息(如继承人中有死亡的,也需填写该表格,记载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信息);
2、表格内容必须真实,涂改无效;表格填写完毕后再交由相关部门盖章;表格下方须有经办人(盖章人)签字,留盖章单位电话,以便后期核实;
3、被继承人生前有单位的,表格在被继承人的单位盖章(有人事管辖权的单位出具,行政办公室、企业人力资源部、人事科等,退休办或者劳动保障工作站等内设部门盖章无效)、无单位的在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事处公章(家委会盖章无效);
4、子女包括全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包括已故的子女;如果子女为独生子女,在子女关系一栏填写“独子∕独女”并提供独生子女证明。
5、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须提供死亡证明,若去世时间久远,无法获取父母的死亡证明,可参考《汉中市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中的适用情形。
6、如果被继承人与配偶有离婚的情况,在备注一栏填写结婚、离婚的起止时间,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温馨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1.因办理继承手续人数较多,请在审核资料确认无误后,在预审窗口申请预约办理。
2.亲属关系确认表中所列的继承人在正式办理时都应到场,无法到场且放弃继承权的须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全国各地公证处出具的均认可)。 |
亲属关系证明
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原系我单位/辖区(职工/居民),其有关亲属关系情况如下:
被继承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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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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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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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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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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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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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 |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备注(已故人员请注明死亡时间) |
配偶 |
原配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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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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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子女(含已死亡的、非婚生的、继子女、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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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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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证明用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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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出具证明单位电话号码: 经办人:
不动产继承协议
坐落于汉台区(地址)的不动产原属被继承人(父亲/母亲)和配偶(姓名)夫妻共同共有,被继承人于 年 月 日去世,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 被继承人配偶
2. 被继承人子女(全部子女: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等)
3. 被继承人父母(健在须填写,去世无需填写)
经上述法定继承人共同商议,决定由XXX单独继承/共同继承,其余人都表示自愿放弃。
原属XXX的份额他表示愿意无偿赠与给XXX,XXX表示愿意接受。
备注:所有继承人须填写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签字按手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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