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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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补证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需要补发。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结果;
  (2)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声明;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信息查询专区(1、2号窗口)--单位门户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服务台取号--新购商品房登记专区综合受理(35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权籍调查、公告时间)
六、收费标准
    每本证书工本费10元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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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换证
一、受理条件
    换发情形包括:(1)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等;(2)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四、办理流程
    服务台取号--新购商品房登记专区综合受理(35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 个工作日内
六、费用收取: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 10 元;证明不收工本费。(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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