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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什么是不动产?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是指不动产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3、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4、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依法办理登记?
  答:(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5、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簿?
 答: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的,对某一特定地域辖区内的不动产及其上的权利状况加以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记录。
 6、不动产登记簿主要记载哪些事项?
 答:主要记载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
 7、不动产登记簿有何效力?由谁管理?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的根据,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某权利的内容也已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永久保存。
  8、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颁发哪些权属证书和证明?
 答: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开始启用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停止颁发旧版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该不动产权利的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9、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证书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0、新的证书、证明启用后,原有的登记证书是否作废?
   答:《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因此,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只有等到今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证书和证明。
  11、什么是不动产单元?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一级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12、什么是不动产单元号?
 答:不动产单元号,是指每个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代码,由28位数字、字母混编构成,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和每个公民拥有居民身份证号是一个道理。
 13、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流程是怎样?
 答:不动产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核定、登薄、发证等流程办理。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申请前应当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14、什么是不动产首次登记?
 答: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15、什么是不动产变更登记?
  答:不动产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16、什么是不动产注销登记?
 答:注销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17、什么是不动产更正登记?
 答:更正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薄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8、什么是不动产异议登记?
 答:异议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19、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
 答:预告登记,主要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20、什么是不动产查封登记
 答:查封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21、不动产登记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吗?
 答:不动产登记申请以共同申请为基础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2、哪些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23、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直接不动产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1)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3)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哪些登记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实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25、哪些登记类型需要进行公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3)依职权更正登记;(4)依职权注销登记;(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制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
 26、哪些情形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27、申请人什么情形下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28、证书或证明破损可以换发吗?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9、证书或者证明遗失如何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证书或者证明的 应当将补发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30、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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