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购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申请主体
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商品房预售人未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服务台取号--预告登记专区综合受理(9、10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领证(预告登记专区综合受理9、10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一、受理条件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申请主体
预购商品房预购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房地产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预告登记专区综合受理(9、10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领证(预告登记专区综合受理9、10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 2996125
一、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债权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预告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预告登记专区综合受理(9、10号窗口)--审核--登簿--办结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 299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