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司法判决)(一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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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移登记(买卖)
一、登记流程
 1、资料准备
  ①导服台协助申请人就有关登记事项、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提供咨询和引导;
  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③买卖双方自行拟定的房屋转让合同;
  ④根据房屋性质和业务需要选择交纳土地出让金;
  ⑤依照登记法定的申请资料目录,由导服台人员协助申请人整理登记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为正式登记提供必要准备。
 2、自助取号
  在导服台工作人员协助下实名自助抽取“二手房过户”业务号。
 3、登记受理
  ①二手房交易专区综合受理(25号、28号、31号窗口)人员负责叫号,对申请主体和申请资料进行查验与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收取申请资料;
  ②登记人员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记录;
  ③登记人员在不动产登记系统通过“一窗受理信息采集”统一采集业务信息,扫描上传申请资料,实时将业务信息和申请资料电子信息经中间库推送到房产交易系统。
  ④房产交易人员根据登记系统推送业务信息自动生成交易合同信息,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后,即时完成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实时将办结信息推送到中间库;
  ⑤税务人员在智能办税系统手动录入合同编号实时从中间库获取所需的交易合同信息和房屋套次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计税,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支付或者刷卡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后实时推送完税信息到中间库;
  ⑥登记人员启动业务申请,通过手动录入不动产单元号调取不动产单元信息,并实时同步从中间库获取交易合同信息、税务完税信息,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及《不动产登记缴费单》,登记受理完成。
 4、登记审核
  ①由综合受理窗口登记人员签署受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提交;
  ②由登记中心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受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提交;
  ③由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签署核定意见。
 5、登簿、制证
  由权证科制证人员进行登簿并制证,登簿后实时推送登簿结果信息给房产交易系统。
 6、收费、发证、归档
二、资料要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①自然人:买卖双方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未婚或离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如无身份证可提供港澳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③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委托应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2、申请人登记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②买卖双方自行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④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⑤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原件(根据房屋性质选择性提供);
  ⑥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
产权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费用减免: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地产、土地免受不动产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第一次转移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五、咨询电话
(0916)2996096  299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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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移登记(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司法判决)
一、登记流程
 1、资料准备
  ①导服台协助申请人就有关登记事项、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提供咨询和引导;
  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③权属转移证明材料;
  ④根据房屋性质和业务需要选择交纳土地出让金;
  ⑤依照登记法定的申请资料目录,由导服台人员协助申请人整理登记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为正式登记提供必要准备。
 2、自助取号
  在导服台工作人员协助下实名自助抽取“二手房过户”业务号。
 3、登记受理
  ①二手房交易专区综合受理(25号、28号、31号窗口)人员负责叫号,对申请主体和申请资料进行查验与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收取申请资料,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记录,然后传递申请资料给税务人员;
  ②税务人员根据申请资料在金三系统手动录入房屋基本信息、转移双方人员信息等,系统自动完成计税,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支付或者刷卡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后税务人员打印完税凭证同申请资料一并转交登记人员;
  ③登记人员启动业务申请,手动录入业务信息,将申请资料扫描上传不动产登记系统,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及《不动产登记缴费单》,登记受理完成。
 4、登记审核
  ①由综合受理窗口登记人员签署受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提交;
  ②由登记中心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受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提交;
  ③由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签署核定意见。
 5、登簿、制证
  由权证科制证人员进行登簿并制证,登簿后实时推送登簿结果信息给房产交易系统。
 6、收费、发证、归档
二、资料要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①自然人:买卖双方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未婚或离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如无身份证可提供港澳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③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委托应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2、申请人登记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③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④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根据房屋性质选择性提供);
  ⑤房屋继承所需相关资料,或者房屋赠与协议、离婚协议、司法判决文书等权属转移证明材料;
  ⑥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
产权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费用减免: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地产、土地免受不动产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第一次转移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五、咨询电话
(0916)2996096  299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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