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指南首页
一、受理条件
企业及个人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2)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3)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土地权属来源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①划拨方式取得的;②出让方式取得的;③租赁方式取得的;⑤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信息处理(综合测绘窗口,包括权籍测绘、调查、数据录入)--导服台取号--新购商品房登记专区35、36号窗--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不动产信息处理环节)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费用减免: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继承外均须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除外);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提供:商品房销售(网签)合同、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存量房转移登记提供:存量房(网签)买卖合同、契税及各类税收完税凭证;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屋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屋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缴税凭证。以招标、拍卖方式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提供:拍卖公告、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契税及各类税收完税凭证。依嘱托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契税及各类税收完税凭证;因赠与、继承、受遗赠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税务+登记二联办):
导服台取号--新购商品房登记专区综合受理(34、35、36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存量房转移登记(交易+税务+登记三联办):
导服台取号--二手房交易专区综合受理(25、28、31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
产权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费用减免: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地产、土地免受不动产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第一次转移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申请主体。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①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 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⑤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抽号--新购商品房登记专区综合受理(34、35、36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不收费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①不动产灭失的;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新购商品房登记专区35号窗口--现场查看--审核--登簿--办结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