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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1、受理条件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为一般抵押权登记,
2、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不动产抵押权人应为金融机构,需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的《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证件,或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合法典当公司;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授信合同等;
(5)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提供地上无建筑物现状说明或尚未取得地上建筑产权证明;
②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施工许可证、房屋预测绘成果、分层分户表等;
③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
④ 属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权登记的,提供原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⑤不动产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书;
⑥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抵押登记受理(D6、D7、D8号窗口)--审核—核定---登簿、缮证--收费(16号窗口)--领证(F13、F14号窗口)
5、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费用减免: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抵押登记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办理抵押登记的,免收抵押登记费;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等保障性住房设定抵押的,免收抵押登记费。
   7、咨询电话
(0916) 2996130  299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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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1、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①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 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抵押登记受理(D6、D7、D8号窗口)---审核—-核定---登簿、缮证--收费(16号窗口)--领证(F13、F14号窗口)
5、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费用减免: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抵押登记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办理抵押登记的,免收抵押登记费。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等保障性住房设定抵押的,免收抵押登记费。
   7、咨询电话
(0916) 2996130  2996131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1、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人受抵押权人委托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抵押登记证书、证明)(原件)
(4)解除不动产抵押权的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4、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抵押登记受理(D6、D7、D8号窗口)----审核---核定---登簿---办结
5、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咨询电话
(0916) 2996130  299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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