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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登记业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减少登记环节,提升登记效率的工作目标,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实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含现房)、带押过户、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登记、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与预抵押登记转本抵押登记合并登记。
 
预告、预抵押合并
 
    预告登记合并流程,主要采取一次性收取两次登记申请资料,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一次性核发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证明的方法。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缮证(内部流程)→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办理窗口
 
    9号、10号窗口   
 
四、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
 
    “带押过户”按照购房资金取得方式分为“全款购房带押过户”和“(按揭)贷款购房带押过户”两种情形。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一)“全款购房带押过户”业务流程
 
    第一阶段:签订协议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与卖方贷款银行以及资金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汉中市不动产“带押过户”四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约定。
    第二阶段:资金监管买卖双方申请交易资金监管,买方将购房全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保证本次监管资金总额足够偿还卖方贷款本息余额。
    第三阶段: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交易监管方出具的资金监管证明,依法办理买卖双方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四阶段:资金划转 待登簿完成后,交易监管账户将资金优先划转卖方贷款银行账户,用于结清原贷款本息,剩余款项划转至卖方指定个人账户。
    第五阶段:注销抵押在规定时限内,卖方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按揭)贷款购房带押过户”业务流程
 
    第一阶段:签订协议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与买方贷款银行、卖方贷款银行以及资金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汉中市不动产“带押过户”五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约定。
    第二阶段:资金监管买卖双方申请交易资金监管,买方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首付款和本次购房按揭贷款总和与房价款总额相等,保证本次监管资金总额足够偿还卖方贷款本息余额。
    第三阶段:审批放款 买方贷款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第四阶段:二合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交易监管方出具的资金监管证明,依法办理买卖双方不动产转移登记。待登簿完成后,由买方和买方贷款银行接续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
    第五阶段:资金划转 交易监管账户将资金优先划转卖方贷款银行账户,用于结清原贷款本息,剩余款项划转至卖方指定个人账户。
    第六阶段:注销抵押 在规定时限内,卖方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买方贷款银行新设立的不动产抵押依法升为第一顺位抵押权。
 
转移、抵押登记合并
 
   转移、抵押登记合并流程,主要采取一次性收取两次登记申请资料,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一次性核发
不动产权证书和抵押权证明的方法。
 
一、申请材料
 
 1、转移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①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③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①房屋买卖合同;
     ②不动产权证书;
     ③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
     ④房屋登记机构按规定要求的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抵押材料:
   (1)申请人登记资料:
     ①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②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③抵押权人同意函;
     ④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单独申请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减免登记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6〕2号)。
 
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与预抵押登记转本抵押登记合并
 
一、申请主体
 
    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与预抵押登记转本抵押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受让方、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申请资料及格式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申请人登记资料:
    ①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③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
    ④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颁证。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160元/件(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各80元/件),其它1100元/件(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各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6〕2号)。
   
六、登记须知
 
 1、受理完毕不代表登记完成,需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发生效力。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可以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2、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交该材料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申请人和代理 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5、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6、权利人凭受理回执单、身份证明、缴费凭证领证,也可委托邮政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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