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公告--登记--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提交林权登记书面申请(由所在村、镇(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林权权属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①林权承包合同或有效证明。承包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出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30日的材料、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②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并由所在地村委会和镇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③历史沿用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由林业管理部门出具权属确认文件;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公告15天,公告张贴在林地所在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一、办理流程
查询—受理--审查--登记--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提交林权转移登记书面申请 (由所在村、镇(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林权不动产转移、互换、赠与合同或者继承或受遗赠协议,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其他材料。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转移的,应当经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经发包方同意,并提供相关部门稳定收入证明和受让方为农业户口的证明材料。互换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和同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转移的,应当依法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其他森林资源转移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权属共有人同意流转的相关证明材料;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林业部门出具的林权转移(流转交易)监督备案意见;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办理流程
查询——受理——审核——登簿注销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2)不动产权利灭失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材料及抵押人还款票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依法相关法律法规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证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相关文件直接注销。
一、办理流程
查询——受理——审核——登簿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林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查询—受理--审查--登记--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提交林权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由所在村、镇(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林权不动产变更的证明材料;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承包土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材料。承包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林业部门处置意见和权利人承诺。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提交相关合同或批准文件。退耕还林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提交退耕还林批文和验收合格证明。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部门批文。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一、办理流程
查询--受理--审核--登记--收费--领证--归档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申请书(由所在村、镇(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林权证;
(3)林权估价报告、森林资源评估书及抵押权人对价值的认可证明;
(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
(5)抵押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章的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一、办理流程
查询--受理--审核—公告--收费--领证--归档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申请书(林权证补发原因说明并由所在村、镇(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林权权属证明材料:林权登记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
(3)遗失声明:林权权利人在登记机关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报样,声明公告期不少于30天;
(4)林权界址勘测认定图。原《林权证》遗失或换证的,需重新进行林权界址勘测,新勘测面积与原《林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市林业部门需出具处置意见。《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或换证的,已重新进行了林权界址勘测的,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动的,不需进行林权界址勘测。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一、办理流程
查询——受理——审核——交费——领证
二、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权证;
(2)设定地役权的协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属国有的需提供国资部门的批文, 属集体的需提供职代会决议, 属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水域、滩涂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材料包括: ①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内;
3、缴费、领证 费用收取: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财税【2019】45号文)。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①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②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③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④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费用收取: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财税【2019】45号文)。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权属证书;(2)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3)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5)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费用收取:(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10元(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财税【2019】45号文)。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5)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可由发包方申请。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依嘱托或由发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3)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4)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5)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6)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费用收取: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财税【2019】45号文)。
一、首次登记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二)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应由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共同申请;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1)权属来源材料,包括:①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费用收取: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财税【2019】45号文)。
二、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
(4)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3)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5)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费用收取: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财税【2019】45号文)。
三、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1)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以及流转协议;(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费用收取:(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10元(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财税【2019】45号文)。
四、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1)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土地灭失的;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和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二)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土地灭失的,可由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注销。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依嘱托或由承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3)土地灭失的,提交能够证实灭失的材料;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费用收取: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财税【2019】45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