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陕2021汉台区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001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坐落于:汉台区劳动西路与兴元路西南新天汉时代滨江11号楼1至2层0101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声明人:周慧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