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陕(2016)汉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825号、陕(2016)汉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8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现声明该证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