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159366、15936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该不动产坐落为:汉台区莲湖东路嘉祥小区1号楼2层101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