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210197-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该不动产坐落为:望江派出所住宅楼403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声明人:周继宏、郝明英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