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175232、17523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该不动产坐落为:汉台区南环路南侧望江路西侧天河小区5号楼8层705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声明人:史擎
共有人:秦国萍
2019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