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10053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该不动产坐落为:汉台区北井巷怡馨园小区院内平房1层103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声明人:晋雪梅
2019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