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可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依法取得国有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经营者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b)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c)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信息处理(综合测绘窗口,包括权籍测绘、调查、数据录入)--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不动产信息处理环节)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不收费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a)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b)不动产坐落、名称、界址、面积、权利期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以及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c)森林类别、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d)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c)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d)林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涉及国有单位经营区界线变化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e)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f)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g)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i)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
产权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a)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等导致权属转移的;b)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转移的;c)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单方申请:
a)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b)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c)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且原权利人消灭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的,提交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c)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d)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不收费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a)不动产灭失的;b)权利人放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c)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d)林地被依法收回的;e)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c)权利人放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不动产上已 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d)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e)林地被依法收回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f)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现场查看--审核--登簿--办结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依法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可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依法取得自留山使用权的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b) 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c)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信息处理(综合测绘窗口,包括权籍测绘、调查、数据录入)--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不动产信息处理环节)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a)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b)不动产坐落、名称、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c)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d)森林类别、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e)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c)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d)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e)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f)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g)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
产权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a)互换的;b)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c)联户自留山分户的;d)依法继承的;e)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单方申请:
a)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b)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c)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且原权利人消灭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c)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及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涉及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d)联户自留山分户的,提交联户分户协议书;e)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f)依法继承的按《继承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a)不动产灭失的;b)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c)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或者依法、自愿交回的;d)不动产被依法征收、收回的;e)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f)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应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c)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d)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不动产被依法收回或者权利人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e)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f)权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权利人死亡的相关材料;g)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现场查看--审核--登簿--办结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和承包方身份证明;b)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c)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信息处理(综合测绘窗口,包括权籍测绘、调查、数据录入)--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不动产信息处理环节)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不收费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a)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b)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c)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以及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d)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e)承包期限届满,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f)森林类别、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g)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h)在已登记的无林地上更新造林的;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c)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d)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e)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f)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g)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调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h)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i)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j)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k)在已登记的无林地上更新造林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供能够证实更新造林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不收费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
产权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a)转让;b)互换;c)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d)因联户承包分户导致不动产分割的;e)依法继承的;f)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农户等相关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单方申请:
a)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b)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c)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且原权利人消灭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c)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d)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及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e)联户承包拆宗分户的,提交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分户经营协议书;f)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g)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f)依法继承的按《继承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a)不动产灭失的;b)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c)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d)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e)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f)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g)承包经营期限届满,未继续承包的;h)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
二、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发包方依法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可由发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c)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d)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e)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的相关材料;f)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g)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h)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现场查看--审核--登簿--办结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情形包括:
a)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可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b)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c)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五年以上的,可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a)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b)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由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申请;c)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b)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相关协议;3)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c)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信息处理(综合测绘窗口,包括权籍测绘、调查、数据录入)--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不动产信息处理环节)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 可申请变更登记:
a)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b)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界址、面积发生变化的;c)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d)经营权期限变更的;e)森林类别、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f)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c)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d)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e)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f)林地经营权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g)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h)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
产权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a)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b)继承取得的;c)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d)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e)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单方申请: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不动产但是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又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首先将之前转移登记的有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中记载但不颁发证书,涉及纳税的,应查验相关完税结果材料是否齐全,再依法办理后续登记。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承包方同意的材料;c)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d)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e)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材料;f)依法继承的按《继承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a)流转期限到期的;b)林地被依法征收的;c)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d)不动产灭失的;e)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f)林地经营权人放弃林地经营权的;g)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申请。
2、符合以下条件可单方申请。
a)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b)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c)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且原权利人消灭的;d)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c)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d)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e)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证实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f)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g)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现场查看--审核--登簿--办结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c)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不动产信息处理环节)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无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a)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b)承包土地的坐落、地块名称、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c)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d)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c)承包土地坐落、地块名称、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d)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e)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无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
产权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a)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b)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c)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单方申请: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不动产但是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又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首先将之前转移登记的有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中记载但不颁发证书,涉及纳税的,应查验相关完税结果材料是否齐全,再依法办理后续登记。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c)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d)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
效法律文书;e)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不收费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a)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b)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c)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d)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e)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f)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由发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c)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d)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e)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f)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g)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现场查看--审核--登簿—办结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情形包括:
a)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 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b)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二、申请主体
a)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应由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共同申请;b)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b)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c)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不动产信息处理环节)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不收费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a)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b)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发生变化的;c)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d)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的;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c)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d)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e)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无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
产权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a)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b)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 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c)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d)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单方申请: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不动产但是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又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首先将之前转移登记的有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中记载但不颁发证书,涉及纳税的,应查验相关完税结果材料是否齐全,再依法办理后续登记。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书;b)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和流转协议;在耕地、水域、滩涂上流转设立土地经营权的,还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c)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 d)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e)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不动产登记费 |
不收费 |
工本费 |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本的工本费 |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 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a)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b)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c)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d)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e)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f)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可由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注销。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由承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b)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c)因自然灾害, 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d)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e)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f)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农林登记专区综合受理(11、12号窗口)--现场查看--审核--登簿--办结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