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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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

 
探矿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探矿权的,可以申请探矿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探矿权首次登记,应由探矿权出让合同记载的受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 探矿权出让合同;
4. 合同约定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材料。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含合并))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含合并)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4. 重新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5. 扩大范围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材料(以合并探矿权方式扩大勘查区域范围的除外);
6. 对于存在重叠情况的探矿权,提交有效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者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以合并探矿权方式扩大勘查区域范围的除外)。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缩小勘查区域范围)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分立)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4.  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分立)的说明材料。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续期)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探矿权期限届满要续期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4. 探矿权出让合同。未签订合同的,提供新签订的合同;
5. 探矿权人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或者有正当理由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探矿权人名称变更)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探矿权,因探矿权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4.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保留、解除保留)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探矿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要保留探矿权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保留)。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上述保留情形解除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解除保留),探矿权期限恢复计算。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4. 申请探矿权保留的,提交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说明材料;
5. 申请解除探矿权保留的,提交解除保留的说明材料。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探矿权,因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情形导致探矿权人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除受让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外,转移登记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4. 探矿权出让合同;
5. 探矿权转让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
6. 油气、放射性矿产、稀土等探矿权受让人主体资质材料。其中,油气探矿权受让人应提交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7. 探矿权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的,受让人应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
1. 完成、终止或放弃勘查项目的;
2.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
3.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探矿权消灭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探矿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探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4. 涉及“探采合一”的油气探矿权,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材料;
5. 探矿权已办理查封登记或抵押登记的,查封机关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以下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探矿权:
1.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依法收回探矿权的;
2. 探矿权有效期届满探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不予续期的;
3. 探矿权出让合同解除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探矿权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将注销信息记载于登记簿,收回或公告作废矿业权证书。
五、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采矿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或者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当事人可申请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出让方式取得的,应由采矿权出让合同记载的受让人申请。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应由探矿权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采矿权出让合同;
4. 合同约定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材料。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扩大开采区域范围)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含合并)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采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原采矿许可证;
4. 扩大开采区域范围涉及探转采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
5. 重新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6. 扩大范围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材料;
7. 对于存在重叠情况的采矿权,提交有效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者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缩小开采区域范围)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采矿权,缩小开采区域范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采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原采矿许可证;
4. 采矿权缩小开采区域范围的说明材料。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续期)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采矿权期限届满要续期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采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原采矿许可证;
4. 采矿权续期合同或补充协议;
5. 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材料。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开采矿种变更)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采矿权,因开采矿种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采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原采矿许可证;
4. 重新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5. 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材料。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采矿权,因采矿权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采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原采矿许可证;
4.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采矿权,因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情形导致采矿权人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除受让方持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外,转移登记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原采矿许可证;
4. 采矿权出让合同;
5. 采矿权转让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
6. 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材料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7. 油气、放射性矿产、稀土等采矿权受让人主体资质材料。其中,油气采矿权受让人应提交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8. 采矿权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 完成、终止或放弃开采项目的;
2.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采矿权消灭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采矿权消灭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采矿权人。
三、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原采矿许可证;
4. 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材料;
5. 采矿权已办理查封登记或抵押登记的,查封机关或抵押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四、咨询电话
(0916)299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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