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契税的征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南,《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3号),执行时间为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
二、关于纳税人、纳税期限及征收标准
1、在本区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承受单位和个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契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镇、乡、办事处财政所或委托代征单位(市房产监理处、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申报纳税。
3、契税税率为3%,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遍住宅和旧房交易暂减半征收。对豪华住宅、办公、营业用房仍按3%征收。
三、免征契税范围
l、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上地、房屋用于本单位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购买公有住房是指有正式城镇户的职工、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4. 因不可抗力灭失的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
5、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托儿所、监狱、劳改劳教所的免征。
四、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1.凡符合以上规定的,由纳税人向区农税局写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同时附送相关资料:①有房改办审核盖章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审查表》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书》;②城市房屋拆迁协议③被拆迁房的房产证;④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审查符合减免规定的由纳税人填写《契税减免中报表》,经征收机关签字盖章后,凭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减免税批准的权限
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经当地农
税机关核实,层报省财政厅审批;减、免税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县(区)农税局核实,报地、市农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农税局审批。
六、其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8)96号《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2。对汉台城区内旧城改造、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重新安置的住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3、对城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契税征收工作,我局现委托市房地产监理处和市国土贵源局代征。
4.根据现行征管政策规定代征单位无权决定办理减税、免税事项。
汉台区农税局
二OO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