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信息列表
  政务活动  
  备案公告  
  遗失公告  
  其他公告  
  通知公告  
  工作制度  
  法律法规  
  知 识 窗  
 

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档案查借阅管理规定
 
  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依法利用档案资源,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的,需持本科室负责人签批的《查档单》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借阅档案资料。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因涉案需要查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应持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件,并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协助查询通知书,经信息档案科室负责人签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查阅。需要复印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应持本人工作证,并出具单位介绍信,经信息档案科室负责人签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查阅。需要复印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
四、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因涉案需查阅当事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律师证,出具受理公正的说明书或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协议书,经信息档案科室负责人签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查阅。需要复印的,应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办理。
五、不动产权利人需查阅、复印本人(单位)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持权属证书、本人身份证(属单位的同时提交单位介绍信),经信息档案科室负责人签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印。
六、查阅他人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资料的,个人应持不动产权利人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夫妻关系的须出具结婚证原件;单位的,需持权属单位介绍信,经信息档案科室负责人签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查阅。需要复印的,应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办理。
七、查阅、复印不动产登记档案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审核资料、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他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不得复印。
2、不动产登记档案一律在查档室或指定地点查阅、摘抄和复印,不得带出档案室或指定地点,禁止拍摄照片。本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出档案的,须经本科室负责人、信息档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履行出入库登记后方可借出,并做到妥善保管,即用即还,不得随意丢放、转借和长时间占用。
3、查借阅人员要爱护档案,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加批、划杠、圈点、污损、撕毁、以及涂改、抽调、拆散档案原件,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4、复印、摘抄的档案资料,须经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核对,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方可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汉中市政府信息网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汉中市房产交易咨询网

Copyright © 2017 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  电话:0916-2996092 E-mail:BDC@Hzbdcdj.com
陕ICP备17010716号 汉中网安登记:612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