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举措,面向军人、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需求的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制定本制度。
“绿色通道”服务坚持“依法依规、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真诚服务、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绿色通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专窗受理基础服务、上门服务及加急办理等提升服务。
(一)专窗受理:设置专门窗口受理“绿色通道”业务。
(二)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三)加急办理: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在申请环节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在受理业务后提供提前领取证书服务。
第四条 “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
(二)因子女入学、户口迁移等紧急事由申请的群众;
(三)老、弱、病、残、孕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
(四)其他确实需要给予帮助支持的服务对象。
第五条 “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制。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办事群众,采取“不预约、不取号、不排队”,由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咨询台工作人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群众申请“绿色通道”因当根据服务对象类别提供相应的军官证、身份证、车票等证明材料,并填写《绿色通道申请书》。
第六条 “绿色通道”服务要求:
(一)咨询台工作人员应主动做好特定服务对象“绿色通道”引导服务;
(二)“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服务;
(三)中心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做好“绿色通道”服务。
(四)中心工作人员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不具备“绿色通道”服务资格人员办理“绿色通道”服务。
(五)“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取费用或好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