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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市局《请销假管理制度》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的范围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非法定节假日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年休假,外出学习、参观、培训、考察等),都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请销假的程序
1、中心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请假时限长短由相关领导审批。
2、因特殊情况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向有批准权限的领导口头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返回岗位后3日内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3、请假批准后,请假人将审批表交综合科备案,并复印留存本科室、单位备查。同时,合理、稳妥安排好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后方可离岗休假,不得以任何理由贻误工作。
4、请假人假期结束后,应向原批准休假的领导进行口头销假,并在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若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要及时申请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
1、中心主要领导请假,分别报市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并确定一名中心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2、中心其他领导请假,3天以内的,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3、科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4、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假的条件及期限
1、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丧假等假期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事假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当事人有年休假应当先冲减年休假。
3、病假凭医院出具的证明请假,但应先从本年度年休假、探亲假中冲抵。
五、年休假的条件和规定
1、中心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于每年初由本人提出休假计划,由科室、中心统筹安排,报分管领导审定;科室负责人的休假计划由主要领导审定。
2、凡在当年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达20年以上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或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不在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年休假原则上可以与探亲假合并使用,在当年内安排,可一次性连休,也可分几次休假。
4、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
5、年休假应在次年2月底前修完。休假期限当年有效,不能结转次年使用。
六、有关要求
1、所有请休假都必须履行书面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开岗位,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2、休假到期,未提前办理延续手续,或延续未经批准的,超假天数按旷工对待。
3、综合科负责定期对中心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通报,作为年终奖罚依据。对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及存在旷工情况的要如实上报。
4、对违反本制度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本制度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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