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登记服务中心行政章等印章由综合科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印章管理人员对各类印章要做到妥善保管,及时维护,确保印迹清晰,规范使用。不得将印章随意丢放和擅自转交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将印章交由办事人自行盖章。特殊情况需要长时间外出的(1天以上),应将印章交由科室负责人指定的人员保管。未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印章不得带出,如经批准后带出应由印章管理人员随行保管。
三、对各种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证书、资料、信函等,承办人必须出示中心领导的签批意见,方可用印。凡以登记服务中心名义行文并加盖印章的,必须经登记服务中心主任签发文件,综合科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严格审核把关,符合行文规范后方可加盖印章;凡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需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必须在不动产登记资料齐备,履行完审查、审核、缴纳税费等全部程序后,由业务承办人员送件方可加盖印章;对需要加盖印章的调职调级、工资、财务报表,其它各类统计上报资料和表格,以及出具证明、信函的,必须经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名并由主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实行公章使用登记制,用印人员必须先登记用印的类别、时间、事由、批准人等内容,本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印章使用登记记录年终交由档案室整理存档。
五、不得在空白公文纸和介绍信上盖章。
六、未经中心主任批准,公章一律不准为个人办私事使用。
七、对不符合盖章手续和规定的各类函件,管印者不能予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