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023938
冯长春
汉台区南大街文庙巷17号南楼502号
拆迁注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