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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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和缴清划拨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③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④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新购商品房登记专区35、36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不动产登记费
550元/件
工本费
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申请分别持证的,第二本证开始每增加一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费用减免: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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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①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③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④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⑤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新购商品房登记专区35、36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
非住宅—550元/ 件
工本费
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费用减免: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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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坐落、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界址、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用途、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共有性质发生变更;
    (6)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①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②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a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b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③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④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⑤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新购商品房登记专区35、36号窗口--审核--登簿--缮证--收费(缴费领证专区16号窗口)--领证(缴费领证专区13、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具体标准(单位:元)
不动产登记费
不收费
工本费
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申请分别持证的,第二本证开始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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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为外籍人士则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签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登记资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①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③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力消灭的。
四、办理流程
    导服台取号--新购商品房登记专区35、36号窗口--审核--登簿--办结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八、咨询电话
    (0916)2996098  2996096  299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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