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精简不动产抵押登记材料,方便不动产权利人保管和利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经研究,我中心对不动产抵押登记收取材料收件内容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7月1日起,中心在受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时,对抵押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核验原件,留存证书复印件后退还原件。
二、2023年7月1日之前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对已收存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抵押贷款尚未结清,仍在抵押登记存续期间的,已收存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暂不予退回权利人,待抵押贷款结清后,并依法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可按照有关程序退还证书。
(二)已办理抵押登记,如申请办理该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中心将对已收存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退还权利人。
三、抵押登记不再收存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后,权利人须妥善保管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挂失补办,并办理相应的抵押变更(换证)手续。
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2023年6月 25 日